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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发布日期:2020-02-20浏览次数: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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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2、Th态环境部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4、中共Th态环境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推动Th态环境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通知

  5、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

  6、Th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态环境部于 2020 年 1 月 28 日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指南。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可参考本指南及相关标准规范,因地制宜确定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技术路线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肺炎疫情期间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种类、范围以及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中的卫生防疫,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376 号)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

  (六)《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8 号)

  (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 号)

  (十)《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 2008)

  (十一)《应对甲型 H1N1 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 号)

  三、应急处置管理要求

  (一)完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分工负责与联防联控相结合、集中处置与就近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协同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二)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摸排调度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情况,将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对存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的地市,也可以通过省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者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下,协调本省其他地市或者邻省具有富余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相邻地市建立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

  (三)规范应急处置活动。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和应急处置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技术规范操作,保证处置效果,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可实行日报或周报。

  (四)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四、应急处置技术路线

  (一)科学选择应急处置方式。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因地制宜选择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路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宜采用高温焚烧方式处置,也可以采用高温蒸汽消毒、微波消毒、化学消毒等非焚烧方式处置,并确保处置效果。

  (二)合理确定定点应急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应优先使用本行政区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当区域内现有处置能力无法满足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需要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内的应急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并实行定点管理,或者按照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转运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三)推荐分类分流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期间,推荐将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优先用于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其他医疗废物可分流至其他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四)便利医疗机构就地应急处置活动。医疗机构自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设区的市级

  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供应商应确保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五、应急处置技术要点

  (一)收集与暂存。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建议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再置于指定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包装表面应印刷或粘贴红色“感染性废物”标识。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密闭后外套黄色垃圾袋,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医疗废物需要交由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应急处置设施处置时,包装尺寸应符合相应上料设备尺寸要求。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实行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

  (二)转运。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运输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或使用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医疗废物应在

  不超过 48 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

  (三)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可适当增加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处置单位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的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

  (四)其他应急处置设施的特殊要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针对医疗废物划定专门卸料接收区域、清洗消毒区域,增加必要防雨防淋、防泄漏措施,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划专用行车路线,并配置专人管理。接收现场应设置警示、警戒限制措施。进料方式宜采用专门输送上料设备,防止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接触造成二次交叉污染。注意做好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的进料配伍,保持工艺设备运行平稳可控。技术操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技术培训。

  (五)人员卫生防护。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六)其他技术要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其他技术要点,可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 号)、《应对甲型 H1N1 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 号)相关要求。

Th态环境部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服务服从抗击肺炎疫情工作大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疫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研究部署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方案》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肺炎疫情防控为第一要务,积极应对、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协调地方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空气、地表水等相关应急监测工作。

  《方案》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重点。一是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交通出行不便的地区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协调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保障工作,充分发挥自动站监测数据的应急预警作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环境质量安全。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疫情防控期间,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三是完善应急监测预案,提前谋划应急准备工作,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同时,加强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努力提升应对能力。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量使用消毒用品造成环境次生灾害时,经省级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监测。

  《方案》要求,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科学研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原因,准确评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环境次生灾害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保障民众的生态环境质量知情权。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办水体函〔2020〕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已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 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应督促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

  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标。

  三、未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接纳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机构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四、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卫生院(所)因地制宜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专门的灭菌消毒,防止病毒通过医疗污水扩散。严格污水灌溉的环境管理,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医疗污水。

  五、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做好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加大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场所污水收集处理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

  六、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调度安排,及时准确统计报送当地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情况。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强化联防联控,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1 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 试 行 )

  为了有效应对目前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患者及治疗过程产生污水对环境的污染,规范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杀菌消毒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以下简称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等产生污水的处理。疫情期间,以上机构产生的污水应作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管控,强化杀菌消毒,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等各项指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地方有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376 号)

  (四)《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五)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六)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七)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

  (八)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 号)

  (九) 《“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环明传〔2003〕3 号)

  (十)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十一)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

  (十二) 《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

  二、总体要求

  (一)加强分类管理,严防污染扩散

  接收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以及相关单位产生的污水应加强杀菌消毒。对于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强化工艺控制和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对于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禁止污水直接排放或处理未达标排放。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二)强化消毒灭菌,控制病毒扩散

  对于产生的污水最有效的消毒方法是投加消毒剂。目前消毒剂主要以强氧化剂为主,这些消毒剂的来源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化学药剂,另一类是产生消毒剂的设备。应根据不同情形选择适用的消毒剂种类和消毒方式,保证达到消毒效果。

  三、采用化学药剂的消毒处理应急方案

  (一)常用药剂

  医院污水消毒常采用含氯消毒剂(如次氯酸钠、漂白粉、漂白精、液氯等)消毒、过氧化物类消毒剂消毒(如过氧乙酸等)、臭氧消毒等措施。

  (二)药剂配制

  所有化学药剂的配制均要求用塑料容器和塑料工具。

  (三)投药技术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应遵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投放液氯用真空加氯机,并将投氯管出口淹没在污水中,且应遵守《氯气安全规程》要求;二氧化氯用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用发生器或液体药剂;臭氧用臭氧发生器。加药设备至少为 2 套,1 用 1 备。没有条件时,也可以在污水入口处直接投加。各医院污水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消毒剂的投加点或投加量。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且医院污水排至地表水体时,应采取脱氯措施。采用臭氧消毒时,在工艺末端必须设置尾气处理装置,反应后排出的臭氧尾气必须经过分解破坏,达到排放标准。

  四、 采用专用设备的消毒处理应急方案

  (一)污水量测算

  国内市场上可提供的成套消毒剂制备设备主要是二氧化氯发生器和臭氧发生器,这些设备基本可以采用自动化操作方式,设备选型根据产生的污水量而定。污水量的计算方法包括按用水量计算法、按日均污水量和变化系数计算法等,计算公式和参数选择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二)消毒剂投加量

  1.消毒剂消毒

  接收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以及相关单位,采用液氯、二氧化氯、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消毒时,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 50mg/L。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 6.5mg/L(以游离氯计),粪大肠菌群数<100 个/L。若因现有氯化消毒设施能力限制难以达到前述接触时间要求,接触时间为 1.0 小时的,余氯大于 10mg/L(以游离氯计),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 80mg/L,粪大肠菌群数<100 个/L;若接触时间不足 1.0 小时的,投氯量与余氯还需适当加大。

  2.臭氧消毒

  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 20mg/L,接触时间大于0.5 小时,投加量大于 50mg/L,大肠菌群去除率不小于 99.99%,粪大肠菌群数<100 个/L。

  3.肺炎患者排泄物及污物消毒方法应按照《疫源地消毒总则》相关要求消毒。

  五、污泥处理处置要求

  (一)污泥在贮泥池中进行消毒,贮泥池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处理系统 24 小时产泥量,且不宜小于 1m3。贮泥池内需采取搅拌措施,以利于污泥加药消毒。

  (二)应尽量避免进行与人体暴露的污泥脱水处理,尽可能采用离心脱水装置。

  (三)医院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四)污泥清掏前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4 的规定进行监测。

  六、其他要求

  (一)污水应急处理的其他技术要点,可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二)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对相关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开展水质监测和评价。

  (三)以疫情暴发期集中收治区为重点,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剩余污泥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防止病毒扩散。

  (四)污水应急处理中要加强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病原体在不同介质中转移。

  (五)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

  (六)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医疗污水处理单位可参考本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因地制宜确定疫情期间医疗污水应急处理的具体要求。

  抄送: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环办辐射函〔2020〕51 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确保辐射安全的前提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为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二、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 CT、车载 CT、移动 DR 等X 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应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 2019 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 1 个月内提交。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1 日

中共Th态环境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推动Th态环境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通知

环党组〔2020〕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发出明电《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中发电[2020]3 号),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生态环境部党组迅速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部署落实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等相关环保工作,以及系统内部疫情防控事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全力支撑保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政治责任感

  生态环境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落实“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坚决扛起政治责任,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防控疫情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实际行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勇于担当作为,切实履行疫情防控环境监管责任

  生态环境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勇于担当作为,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守岗位、靠前指挥,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带头落实防控措施,做到全面动员、全面防控,继续高度重视做好疫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监管工作,及时掌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和处置情况,根据各地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负荷和疫情防控情况,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科学指导各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推动地方政府保障疫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坚决做好新型冠状病毒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监管工作。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高发地区,要切实做好空气、水尤其是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增加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及时公布监测数据,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同时,还要加强对医院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管,确保正常运行并督促指导加强消毒处理。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要予以嘉奖;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充分发扬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精神,确保每名党员、干部都成为一面鲜红的旗帜

  生态环境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重要指示,落实《生态环境部党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的意见》,动员广大党员、干部走在前、作表率,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定站在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的第一线,打头阵、当先锋,并广泛动员、组织、凝聚群众,做到群防群治和联防联控。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扬无私无畏精神,随时待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关键时刻豁得出来、冲得上去,以最严措施、最严作风、最严纪律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各项值班备勤制度,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树立良好形象。要及时总结宣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凝聚起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四、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关爱

  生态环境系统各级党组织要严肃纪律规矩,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进一步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强化日常监督,坚决抵制散布谣言,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仔细辨别核实网络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得力、不担当不作为甚至擅离职守、迟报漏报瞒报疫情以及造谣传谣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要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要求,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宣传解读,普及科学防护知识,提醒干部职工做好自我防护,主动向群众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处置释疑解惑工作,及时、快捷、有效地向群众宣传防治信息,消除恐惧心理,坚定必胜信心。要关爱干部职工,密切关注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职工思想稳定,真正把关心关爱干部职工的具体举措落到实处。

  生态环境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全力支撑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等情况,可以信息专报和“一图一故事”的形式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

  中共生态环境部党组

  2020 年 2 月 1 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0〕5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对疫情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加快推动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急需项目新、改、扩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指导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勇于担当作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施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三、 靠前指导、加强帮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接,了解三类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需求,做到心中有数,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服务保障。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过程中,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指导协调解决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重点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项目选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要协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和技术评估机构,加大技术服务力度,切实保障相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实施。

  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次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各地好的做法和事例请及时报告我部。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6 日

(来源: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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